東華校〔2019〕1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678体育實際情況,設立678体育注册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委員會),並製訂本章程3️⃣。
第二條 校學位委員會是學校對學位工作相關事項進行審議與審定的專門機構,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授權🧑🏻🦼➡️、學位點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校學位委員會由23至29人組成🫅🏽。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書長1人。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負責有關學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校學位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主管學校教學的副校長可擔任副主席。委員包括相關校領導、兩院院士、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學院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及若幹博士學位授權學科推薦的專家代表。
第五條 若幹學科專家代表由各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學院教授委員會推薦🥭,與其他成員形成校學位委員會組成候選人員名單。經主席審核,由學校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校學位委員會按學院或學科屬性,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由各學院教授委員會代行職責👆🏿。
第七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任期一般為3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八條 校學位委員會委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黨的教育事業,關心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師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學、科研🈯️🏊🏼♀️、管理第一線🥳,取得較為突出的業績✊🏼,熟悉學位工作相關的法律和政策🌽;
(三)治學嚴謹,學術造詣深,辦事公正💋,原則性強🟨,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和決策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夠保證時間正常履行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職責,在任期內不超過退休年齡‼️;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校學位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𓀗:
(一)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通過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對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和其他有關學位授予的問題有裁決權;
(七)審定本校授予學位相關的文件並檢查執行情況🤵🏽;
(八)審議學校各類學位授權點增列與動態調整工作;
(九)審議或審定其他學位教育相關事宜。
第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審議本分委員會所屬學科和專業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人才選拔機製、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標準🍋🟩;
(二)審議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審議博士學位的申請,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學位委員會表決的決定;
(四)審議碩士學位的申請,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學位委員會表決的決定;
(五)審議學士學位的申請🪰,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學位委員會表決的決定🦃;
(六)審議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學位委員會表決的決定🍔🤸🏼♀️;
(七)審議有權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研究方向的變動🛂;
(八)審議本學院所屬的有關學科👩🌾🍇、專業學位授予權的申請;
(九)作出擬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表決;
(十)負責主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評估🔡;
(十一)研究和處理其他與學位和學科發展有關的事宜🍊;
(十二)校學位委員會要求其協助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到會人數必須不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為有效。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做出決定時👩🎓🟫,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如未特殊說明🙍🏿♀️🙍🏿♂️,同意票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校學位委員會閉會期間🪂,如有必要,經主席提議,全體委員可對有關事項進行通訊評議。
第十二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分別提出屬於本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題,由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議♖。列入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議題,在審議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提議🧒🏿,可暫不表決,交由下次會議再議。
第十三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舉行會議,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匯報情況、回答詢問。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被邀請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四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委員應當出席會議並對會議內容及過程保密🤧。
第十五條 為保證會議及投票結果的公正性,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十六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議實行回避製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有關的事項時,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校學位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校學位委員會討論決定🕯🏂🏻,不再擔任委員職務🏰: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二)出國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職務變動或調離學校;
(三)違反師德師風👨🏻✈️▫️、學術道德及本章程相關規定造成較嚴重的不良影響▫️;
(四)一年內缺席校學位委員會會議三分之二及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適宜擔任委員職務。
如屆中出現委員缺額🐈⬛,可由校學位委員會主席決定是否增補。增補委員根據本章程辦法進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第9次校長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自頒發之日起實施🙆🏽♂️,由校學位委員會負責具體的解釋。